化学检验

时间:2016-07-26 10:09:02

                                                          STSCRN2016  104

关于举办化学检验员培训考核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结构凡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就业。

     为保证化学检验工作质量,切实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与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深圳市深监管理认证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按照大纲要求定期举办化学检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化学检验的考核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通过学习使学员达到国家规定的化学检验员要求,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二、专业设置水质试剂、溶剂、日用化工、化肥、化学农药、涂料和染料、煤炭和焦化、水泥等。

三、培训对象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化学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培训内容国家标准要求的化学检验初、中、高级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化学检验基础知识和技能,主要内容包括:

 化学检验基础               常用化学分析技术           常用仪器分析技术

 误差分析和数据处理     微生物学及检验(限日用化工专业) 

 岗位专业课:各专业化学检验技术及操作技能                           

七、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初级3天,中级4天,高级5天,随时接受报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核发证

    经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试、考评合格者,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化学检验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技术人员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相关岗位资格是否符合的条件之一。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人才评价、选拔模式实现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已成为当前非常紧俏的人才。技能型人才与学历型人才受到同等重视,享受相同的待遇和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我国人才制度改革最新的发展趋势。


备    注:

(1)我中心可接受网上报名,请注明详细联络方式,以供确认;

(2)学员报名时请准备两张两寸照片,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以及申请表填写后加盖公章;

(3)学员来培训前请先和我中心联络或传真报名回执,以便我中心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4)学员如需住宿应提前与本中心联系,本中心代为预订,住宿费用自100300元之间,分招待所和宾馆,由学员选择,费用自理。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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